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大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财务科科长,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381,93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中,于2019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2019年11月1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381,939.00元。给付利息140万及诉讼费142,980.00元,分三期于2020年12月末前给付。执行费86,324.92元由松原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承担。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