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大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财务科科长,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381,93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中,于2019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2019年11月1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381,939.00元。给付利息140万及诉讼费142,980.00元,分三期于2020年12月末前给付。执行费86,324.92元由松原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承担。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