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长东公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姜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60000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舒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