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2272号
原告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