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2民初1068号
原告: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与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退还临江市建筑热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