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政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8民初5012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广原商务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60328199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16日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3日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政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6813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6日生,单位工作人员,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3年2月26日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政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0.20元减半收取640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