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诺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西苑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执保2393号 申请人:诸暨市西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3234598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商贸城恒伟乐家******。组织机构代码:5547974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诸暨市西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