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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4244号 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南街道商贸城恒伟乐家******。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