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4199号
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商贸城恒伟乐家3幢西单元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11元,由原告湖州旭勃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