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6111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商贸城恒伟乐家3幢西单元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经纬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轻纺袜业城3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经纬轻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依法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