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0777号
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商贸城恒伟乐家3幢西单元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