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与**、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孵化园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02民初206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孵化园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中。
被告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工业园4幢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中。
原告**与被告**、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孵化园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孵化园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的银行存款3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方以中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函:保单号62××02)。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孵化园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娄底市远大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