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86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周祎,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6幢4单元7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鹏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宁 禄
书 记 员 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