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对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6幢4单元7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52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52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