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净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312号
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净月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朋。
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净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