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6幢4**7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285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钢筋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2855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长春吉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故本案应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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