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

***诉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80号
原告***,女,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