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与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民初2***号
原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凤,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野公司)与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德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长德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森野公司诉请:长德管委会给付延续九个月的养护费10087364元。事实及理由:森野公司经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了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项目,开标时间为2016年6月1日,中标价格为人民币745万元,中标工期为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共计365天。2016年6月5日,双方签订《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养护服务合同)。合同专用1.1条约定:养护期(四个季度)结束后,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并且符合合同相关规定后付全款。森野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2个月的养护服务任务,长德管委会已经给付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共12个月的养护费用745万元。该工程已经结束并结算和给付完毕。本案诉请的事实是在上述养护服务合同工期完成和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后,长德管委会没有让其他养护单位与森野公司进行交接工作,此期间继续履行养护义务。森野公司为保障养护范围内的苗木成活与长德管委会沟通,长德管委会口头同意森野公司对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的绿化养护服务工作继续进行,养护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共计九个月。养护范围仍然是:“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服务。具体包括:淋水、修剪、抹芽、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扶正、抗旱、抗台、抗涝、补苗等全套过程。”此期间养护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的养护费用一直由森野公司自行垫付,双方未签订延续服务合同。养护服务合同第8.2.4条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森野公司)应保证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完好无损。未完好的由乙方负责补齐或修复。届时未补齐或修复的甲方(长德管委会)自行委托他人补齐或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双方合同期已届满,同时长德管委会又同意森野公司继续对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道养护继续进行,故养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由长德管委会支付给森野公司。
因双方未签订后续养护合同,故森野公司单方对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之间长德新区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的养护费用进行了投标总价的造价。造价结果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造价结果如下:1.丙四街(甲一路-102国道)投标总价为149144元;2.甲二路(甲一街-乙一街)投标总价为12***009元;3.甲三路(快一街-102国道)投标总价为2399177元;4.甲一街(102国道-甲二路)投标总价为1887174元;5.甲一路(乙三街-丙四街)投标总价为1093848元;6.乙三街中央分车带(甲一路-102国道)投标总价为520***元;7.乙五路(快一街-102国道)投标总价为870053元8.乙一街(甲二路-甲三路)投标总价为2376931元;上述八条街路的投标总价造价为10087364元。并附有投标总价明细,同时附有实际施工养护照片和工作记录。现原告已延续养护服务由九个月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森野公司已经实际完成了对长德新区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的绿化养护延续九个月的服务,要求长德管委会给付延续九个月的养护费10087364元。
长德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一、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项目由森野公司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二、关于养护费数额,应当依据双方委托的造价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确定,森野公司自行委托进行的造价不应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森野公司中标取得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项目。2016年6月5日森野公司与长德管委会签订了《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745万元。合同工期为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长德管委会已支付合同价款。合同到期后,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项目继续由森野公司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后森野公司委托北京天宇顺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长德新区长德甲一路等八条街路绿化养护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咨询意见为八条街路投标总价造价为人民币10087364元。长德管委会对该造价咨询意见不予认可。
2018年6月14日,双方共同委托**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造价咨询,并与吉林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了吉全为造价字【2018】第363号《造价鉴定报告》,该工程的鉴定造价6300708元。对此鉴定结果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养护费用相应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养护服务合同,但森野公司继续为长德管委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长德管委会对此事实知晓并接受了森野公司的服务。且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德管委会对于森野公司实际提供了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无异议。现森野公司提供了服务,长德管委会应支付相应费用。关于长德管委会应给付服务费用具体数额一节,因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并无书面以及口头约定,现仍不能达成一致,故应当采取评估、询价等方式确认价款。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共同委托**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发生的绿化服务费用进行造价鉴定。**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吉全为造价字【2018】第363号《造价鉴定报告》,确定工程款数额为6300708元。双方对此造价结论均无异议,同意按照此价格履行合同。因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价款确定等均系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现双方对于此方式确定的合同价款均无异议,同意以此数额作为合同价款,且并无其他无效情形,故本院对于双方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合同价款不做干涉,予以确认。长德管委会应当给付森野公司养护费用6300708元。森野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其对己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服务费6300708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5元,由原告吉林省森野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