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区波泥河亚斌苗圃
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区波泥河亚斌苗圃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8428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851.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审判员 薛清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