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蟩影杰、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韩影杰、***
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影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8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