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2执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宏运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2民初8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21)吉0102民初8431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吉0102民初8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宏运汽车修配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吉0102民初84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