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2751之一号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诉称,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自判决生效当月开始);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0.04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共计12个月,16666.67元×12月=200000.04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拖欠原告的工资,暂计至2021年7月为393891.36元;4.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奖励,配合原告办理三菱欧蓝德牌JE3AS59X型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的车辆过户手续或赔偿原告10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未休年假工资,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101149.45元(16666.67元÷21.75天×66天×200%=101149.45元);6.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项目经理一职,约定每月3000元。2014年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将原告工资变更为年薪2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因原告为被告作出突出贡献,被告将三菱欧蓝德牌JE3AS59X型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奖励原告,但至今未办理该奖励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被告自2019年起一直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截止至2021年7月被告已拖欠原告工资393891.36元,且被告自2021年4月起未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被告处任职为项目经理,依据***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为二道区公平路120号,但依据吉林省长热物业有限公司及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提供的办公地点证明,可以确定被告公司实际经常场所即办公地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金鼎大厦19层。依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物业及社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