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成达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苗木款131800。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22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