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57号
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
法定代表人陈淼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蒙娜,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江,男,1947年12月15日,汉族,住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处长。
委托代理人高也,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该单位处长,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董伟、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园林管理处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00元减半收取104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忠亮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