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初31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4年8月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满族,1977年3月2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男,满族,1947年12月15日生,住九台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北凯旋路**新光复路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新,住所地宽城区新月花园小区****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淼新。
***与***、**、**、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仟陆佰玖拾壹万元(16,9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壹仟陆佰玖拾壹万元(16,910,000.00元)的其他财产;对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金额以伍佰捌拾万元(5,800,0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和保全担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仟陆佰玖拾壹万元(16,9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壹仟陆佰玖拾壹万元(16,910,000.00元)的其他财产;对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伍佰捌拾万元(5,8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明福
代理审判员  聂 莹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世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