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1550号

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淼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发,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住所,住所地**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div>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新润天国际大厦div>

主要负责人:李高生。

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