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1550号
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淼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发,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住所,住所地**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div>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新润天国际大厦div>
主要负责人:李高生。
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