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本金7,000,000.00元,并支付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利息24,500.00元及2017年4月21日期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征收补偿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