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2民初10057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福,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
诉讼代表人:王念,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福与被告大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职工债权人民币92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5年6月20日,原告之子冒兴兵在被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已将来由被告负责原告退休待遇作为工伤死亡赔偿金。由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导致原告未能享受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未能享受退休待遇承担赔偿责任。92万元是按照一年4万元,4万元是大概的退休工资,按照中国人民平均寿命78岁计算18年,即72万元退休工资。另外20万元是预估的医疗费用。因为被告承诺原告在60岁以后享受退休待遇,由于当时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是由公司直接发放工资,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以后,被告应当在原告退休前15年替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才能保证原告退休后能拿到退休工资享受医保,但被告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应当参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退休待遇赔偿原告。被告现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对原告依法提起的债权申报未说明理由不予确认,现原告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请求对原告所享有的职工债权予以确认。
被告大辰公司辩称,2017年9月29日经如皋法院出具2017苏0682民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同年11月13日如皋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辰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未能够发现案涉原告的劳动合同,也未发现大辰公司曾为案涉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经与留守人员了解,案涉原告系大辰公司施工队的人员,并非在册职工。在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大辰公司一直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退休待遇,管理人也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向原告以上述标准发放退休工资,原告也均签字确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管理人认定的以每月50元为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15年,即总金额9000元,应当视为原告的退休工资待遇,也是职工债权总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6月28日,就原告***之子冒兴兵伤亡事宜,***与大辰公司的前身东陈建筑公司签订关于冒兴兵伤亡事故处理协议,载明:因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东陈建筑公司驻大庆三队的二号塔吊侧翻,造成冒兴兵伤亡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关于补偿费用问题:1、冒兴兵的父母享受遗属补助每人每月六十元,父亲按二十年,母亲按二十五年计算,合计32400元。2、丧葬费按四个月工资计算,每月工资1000元标准为4000元。3、一次性抚恤费按十个月工资计算,每月工资1000元/标准,为10000元。4、因父母身体有病,每人各补助10000元,以上四项合计为陆万陆千肆佰元正(¥66400元)。二、其他事项:1、冒兴兵九五年到手工资、奖金按全年工资结算,***九五年工资按本队副队长待遇结算,年终分配一次性结清。2、在大庆丧葬费用由工程队负责,回如皋办理丧事,费用由家属负责。3、关于冒兴兵的人身保险,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如数退回家属。4、***六十岁退休后,享受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同等待遇。5、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补助,在本队的人员由本队按原工种记工,不在本队的人员,按每人每天四十元计算。6、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来去的餐旅费由工程队负责。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事故处理结束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
以上协议签订后,除第二条“其他事项”中第四条未履行外,其与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4年5月11日,原告***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4年至2020年,被告大辰公司每年向原告***发放600元(50元/月),***领取款项时在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资表上签字。该退休工资表载明人员有39人(含***),月工资标准在30元-230元之间。被告大辰公司表示上述人员系大辰公司原老职工。
201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大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为大辰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28日,大辰公司管理人向***发送通知函,载明: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你向管理人申报了债务人享有的职工债权金额72.03元,经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你享有职工债权9000元,其余不予确认。如你对管理人的上述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救济措施。
2021年11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陈述:1、协议第2项第四条当时如何考虑的不清楚。2、1995年,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待遇一般是退休工资打折。3、1995年原告在厂里打工,1995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跟在大辰公司后面做瓦匠。后因妻子中风,其在家中服侍妻子。4、2014年开始,大辰公司每年给其发放600元,大辰公司会计和其说公司已经每人,先帮其补上,其余的等老板回来再商量,可是老板至今都没有回来。5、600元/年是如何确定的其不清楚。已经发放到2020年,一年一发,今年还没有发放。6、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资表上的其余38人其认识,都是大辰公司的老员工,有无缴纳社保其不清楚。
被告大辰公司陈述:1、协议真实性认可,但因时间久远,管理人没有接收到相关材料,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难以核实。2、1995年,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待遇不清楚。3、原告是大辰公司项目施工队伍的人员,大辰公司为集团机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施工队伍的人员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工资由施工项目部结算,不缴纳社保。4、管理人不清楚退休人员的标准,其依据公司一致沿用的工资标准继续发放退休工资。5、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资表上的其余38人除了已经去世的,都谈好了按照表格中的工资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从2022年开始计算)、一次性发放,2021年的工资也准备发放。
另查,2020年,如皋市居民人均平均寿命82.19岁,其中男性79.64岁,女性84.86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1995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大辰公司就其子冒兴兵的伤亡事宜达成处理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按照协议第二条第4项“***六十岁退休后,享受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之约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六十岁退休后,享受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约定不明确,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如何确定,故无法从协议约定确定“建筑公司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原告主张92万元为72万元退休工资及20万元预估的医疗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2014年至2020年,大辰公司向***发放600元/年(50元/月)的退休工资,***予以受领,其主张“大辰公司会计和其说公司已经每人,先帮其补上,其余的等老板回来再商量”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从双方已实际履行的角度看,应当双方对于大辰公司发放给***的退休待遇为600元/年的事实的确认,现原告主张其退休待遇为92万元,本院碍难支持。对于被告大辰公司庭审确认的其2021年准备发放***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无异,因该款项尚未发放,故本院将该600元确认为***享有的职工债权。对于大辰公司确认的***享有的职工债权9000元(自2022年起,一次性计算15年,按600元/年的标准),该计算标准不少于双方实际履行确定的标准,鉴于大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大辰公司一次性计算15年,并不少于2020年如皋市居民男性人均平均寿命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大辰公司确认的***享有的职工债权9000元,本院照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9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汐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