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破12号之七
申请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7日,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本院裁定认可,现管理人已按照该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77317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马 跃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照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