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新东路99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764597425H,住所地:**省白城市洮北区**北街45号(白城市城区**十六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大辰公司)、**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儿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1万元及利息(其中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6日,以6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付清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期,按月1.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南通大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决被告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在欠款8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省白城市洮儿河酒厂工程,将其中劳务分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90万元。由于被告要分批付款,所以于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条据,一张为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元月10日前支付人工费120万元,在2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并注明原告在收到120万元后保证支付工人工资;另一张为欠条,欠50万元人工费,于2015年6月份支付完毕,否则逾期按月1.5%计息。后来被告仅支付3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拖延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南通大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本院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南通大辰公司的管理人。2021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南通大辰公司的破产。原告***就其主张的案涉债权,未在诉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未向南通大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本院已立案受理,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