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765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原告:***,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427945,住所地如皋市东**新东路99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砖款2305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市大地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是多年的业务合作单位,长期为被告在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提供85号水泥砖,双方并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了《工业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砖头按要货时间供货并按实结算,***为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砖款230550元,被告遂向开发企业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付款申请》和《收据》各一份申请付款,要求该公司将砖款230550元直接付给原告,但因该公司资金紧张未能付款。此后原告每年向被告追要,其代理人一直允诺给付,却至今未付。**市大地新型建筑材料厂后更名为泰州市大地新型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并于2015年9月2日注销,该厂合伙投资人为原告**和***,清算人也为原告**和***,因此**和***应为本案原告。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12号决定,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另查,原告**、***就案涉主张的债权,在起诉前未向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对破产债权的确认之诉。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如果其债权尚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审查确认的,则应当不予受理。本案系两原告在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本院裁定受理后新提起的给付之诉。两原告如认为其对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应当向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其债权尚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审查确认的,则其无权直接提起诉讼,故两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本院已立案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