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3473号
申请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1532154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3栋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3593119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2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7092903C。
法定代表人:徐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25,48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5,482.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一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