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102民初118号

原告: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付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邱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通公司)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亿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建公司立即向亿顺通公司支付混凝土款本金705,09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705,09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为107,878.77元(从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年利率按4.5%计算)合计812,968.77元;2.铁建公司承担因亿顺通公司多开发票产生的税点费用77,764元(以1,296,066元为基数,百分之6的税点);3.诉讼费由铁建公司承担。亿顺通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亿顺通公司和铁建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亿顺通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铁建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供货义务,然而直至起诉时铁建公司尚欠亿顺通公司混凝土款705,0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铁建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及领取汇票授权书上加盖的公章及财务章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案涉嫌存在私刻公章及冒领货款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处理,并应驳回亿顺通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崔思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梦竹

书 记 员 王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