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邱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赵海博(实习),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自认在四平市康平路下穿京哈铁路立交桥施工中受伤,地点在四平。上诉人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四平管廊工程项目部和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地在四平市,***现住长春市建设工地,故开原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服从开原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四平市铁东区,但三被告中***住所地在开原市,开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对本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开原市举证证明。一审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之后,***并未提出上诉,应当视为***一审裁定予以认可。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现住长春市建设工地,但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该工地连续举证一年以上,该工地不能被证明是***的经常居住地。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铜
书 记 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