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3469号
原告:***,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喜悦,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开原市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邱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