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041号 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12元,由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银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