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02民初123号 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中德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淳 (本件共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