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中巴车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滨塘民初字第6482号
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万隆三区1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尼泽志,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中八车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告***。(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中巴车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迂 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屠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