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桥缘物资经销处与袁石、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桥缘物资经销处,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袁石,住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船营区桥缘物资经销处与袁石、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吉0202民初1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8日本院又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5、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许嘉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盛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