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102民初215号
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尼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吉林市船营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邱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文,男,该公司综合部长。
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冬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梦竹
书 记 员 王 淳
(本件共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