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人:***,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人:马雪云,女,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1社。
法定代表人:尼泽志,总经理。
申请人***、***、马雪云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22年3月1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雪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