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5026号
原告:于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1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