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军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