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3336号之一 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01B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9151563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104987.5元为由,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