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知民初10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01B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