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1栋5074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