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03民初2503号 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8975.13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69463.96元(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药品产销企业关系。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合计拖欠原告货款458978.13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欠付货款的金额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应当按照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50%的罚息标准分段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药品产销企业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进购药品。自2020年开始,被告多次未按约支付货款,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8975.1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付款回收单、收款凭证、发货出库单、违约金计算明细及双方代理人当庭***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处进购药品,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8975.1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且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被告当庭提出请求调整。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需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每日按欠款总额万分之八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违约金,经核算,至2021年4月30日,分段计算违约金为37256.4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8975.13元、违约金37256.49元(违约金计算附计算明细表),共计496231.62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为4540元,由被告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晏 珍 书 记 员 郭 灵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