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房圆、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宏岳塑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106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女,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房圆,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宏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5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