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1230号
原告:无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4-403。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祝园,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彦,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松苑小区13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丽。
原告无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信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法信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无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