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时代大厦2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代理人王聪。
被执行人***,女,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钱雪盈,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松苑小区13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23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钱雪盈、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雪盈、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雪盈、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南、世纪大街以西,小河沿子北、虹桥街以东银河家园三期53、55幢130号房,丘地号:3-70/102-3-17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购买的,长春经济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以南、世纪大街以西,小河沿子北、虹桥街以东银河家园三期53、55幢7单元429号房,丘地号:3-70/102-3-17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小区49栋,丘(地)号:3-70/99-7-8,房号:605,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60156810号,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四、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8188号松苑名邸A13幢3单元1108,丘(地)号:5-78/44-12,房号:1108,房权证为:长房权证二字第201501080132号,建筑面积:84.6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五、将被执行人***(外一名:***)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荣光路交汇力旺?康都(二期)2号楼1单元1802号房,丘地号:5-30/701-7,房号:1802,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606270483-1、201606270483-2号,建筑面积:101.7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郭俊立
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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