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02民初199号
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民安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澜,吉林吉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海滨,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通化宾馆,住所:通化市翠泉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8.00元,由原告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